原特定资格要求为: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如供应商已申办(略)年(略)月(略)日建市【(略)】(略)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任何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出具未担任其他任何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拟派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现变更为: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如供应商已申办(略)年(略)月(略)日建市【(略)】(略)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任何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出具未担任其他任何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拟派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