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采购需求中的“★供应商所提供本项目核心产品机型或品牌同系列机型,须至少有一款机型在已公开发表的文献中实现不少于(略)种染料的同时标记。(提供该文献全文扫描件,并清晰标出文献中显示染色数量及仪器品牌的具体语句)”更正为“★供应商所提供本项目核心产品机型可实现不少于(略)种染料的同时标记。(响应文件内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公告附件的《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也同步修改。
2.原采购需求中的“★3.荧光检测器采用APD检测器,荧光检测通道数≥(略)个;(提供产品彩页扫描件、产品说明书扫描件、及制造商官网或微信服务号等官方渠道发布的相关截图)”更正为“★3.荧光检测通道数≥(略)个;(提供产品彩页扫描件、产品说明书扫描件、及制造商官网或微信服务号等官方渠道发布的相关截图)”。公告附件的《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也同步修改。
3.原采购需求中的“六、设备验收要求”的第2.1条款补充“(对于核心产品,供应商需完成不少于(略)种染料同时标记性能的现场验证)”。
4.原采购文件第五章合同文本的“4.合同验收”的第(4)点补充“(对于核心产品,乙方需完成不少于(略)种染料同时标记性能的现场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