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采购文件第三章,3.3.1服务内容要求中增加“★1、服务团队要求:(略)
二、原采购文件第五章“5.3.6.后报价”中“七、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略)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 (略) %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 (略) %;
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 (略) %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略) %;
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采购包)高限价(略)%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采购包)高限价×(略)%;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略)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三、原采购文件第五章,“5.4.2.评审细则及标准”,由于格式限制,变更内容详见附件。
变更后的采购文件以一体化推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