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标标准做有关调整:
1、原供应商荣誉中“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以来,城市发展战略类项目获得过优秀规划项目奖项的,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2分,高得4分;获得过省级(含直辖市)奖项的,每项得1分,高得6分。本项高得(略)分,没有不得分。”修改为“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以来,城市发展战略类项目获得过优秀规划项目奖项的,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2分,高得4分;获得过省级(含直辖市)奖项的,每项得1分,高得5分,获得过市级奖项的,每项得0.5分,高得1分。本项高得(略)分,没有不得分。”
2、删除人员配备中:(略)
3、原人员配备中“具有①城乡(或城市)规划②交通③地理信息④市政⑤风景园林(或景观设计)五个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的每个得1分,每个专业高得1分,每个人只计取一个专业。本项目高得5分。没有不得分;”修改为“(1)具有①城乡(或城市)规划②交通③地理信息④市政⑤风景园林(或景观设计)五个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的,高级及以上职称每个得1分,中级职称每个得0.5分,每个专业高得1分,每个人只计取一个专业。本项目高得5分。没有不得分;”
4、原人员配备中“拟派项目组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城市(城乡)规划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同时具备国家注册规划师证书的,每个得0.5分。本项高得2分。没有不得分;”修改为“拟派项目组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城市(城乡)规划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同时具备国家注册规划师证书的,每个得1分,具有城市(城乡)规划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且同时具备国家注册规划师证书的,每个得0.5分。本项高得4分。没有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