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事项1:
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二、技术要求”★(一)技术要求中:
“1.2为了保证供电系统可靠性及便于日常维护,高压开关柜、低压柜须同一品牌厂家。(供应商应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的“是否偏离及说明”中填写所投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的品牌)”
现更正为:
“1.2供应商所投高压开关柜与低压开关柜须确保系统整体兼容,二次通讯接口、保护逻辑相互匹配,满足供电部门验收及后期运维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完成整套系统联调,保障供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更正事项2:
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二、技术要求”(四)主要设备技术参数要求4.1高压开关柜技术参数要求中:
“(8)高压开关柜应通过盐雾试验:(略)
(9)为了确保设备的长期正常运行不受其它电磁的干扰,开关柜需通过电磁兼容性试验(EMC):(略)
(供应商须提供以上(1)-(9)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或CNAS标识的检验(试验)报告复印件进行佐证)”
现更正为:
“(8)为了确保设备的长期正常运行不受其它电磁的干扰,开关柜需通过电磁兼容性试验(EMC):(略)
(供应商须提供以上(1)-(8)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或CNAS标识的检验(试验)报告复印件进行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