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1.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 开标与评标须知”的“(2)详细评审”中的“9.履约能力”进行更正,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具体评分标准
权重
9
履约能力
(略)
投标人须提供与本项目服务内容同类型、甲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所有提交的证明文件可对客户隐私信息作遮挡处理,但不得隐去项目核心关键信息,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业绩有效时间范围限定为(略)年1月1日至今,且当前处于正常履约阶段的项目。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清晰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可多份佐证单案例,需含甲乙双方全称、双方盖章页、项目服务内容条款、合同签订日期),或银行开立的可直接佐证与对应行政事业单位履约合作关系的单位结算账户相关证明文件。除上述基础佐证材料外,每一项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步附上对应项目的正在履约状态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每提供1个符合上述全部要求的有效业绩案例得(略)分;同一甲方单位的多个业绩仅按1个有效案例计算;累计高得分(略)分;未提交任何符合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
注: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需为投标人自身独立完成,业绩证明材料主体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
5%
2.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地 址:(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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