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二、评标 7.2评标标准作以下更正:
技术项表格:
“9.工程主管
投标人拟派出的工程主管满足基本要求不得分,评审小组根据以下条件进行评审:(略)
更正为:
“9.工程主管
投标人拟派出的工程主管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评审小组根据以下条件进行评审:(略)
商务项表格:
“1.综合实力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略)年1月1日(含)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荣誉授予年度或颁发时间任一项符合要求即可),获得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颁发的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须在证书或文件材料中体现物业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字样内容)的表彰或荣誉情况打分,每提供一份表彰或荣誉证明材料的得1分,高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更正为:
“1.履约承诺
投标人承诺:(略)
“4.信用等级
投标人获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情况:(略)
更正为:
“4.无欠薪承诺
投标人承诺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三年内未发生因拖欠员工工资等相关事件被申请劳动仲裁或发生法律纠纷的得3分。(须提供专项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不得分。如果发现虚假承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