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1 质量保证与使用寿命 卖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供应的合同设备为全新、合格产品,无原材料、工艺、设计等方面的缺陷,完全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正常使用、符合规范安装、按产品说明书及行业规范定期维护、非人为损坏、非不可抗力影响的条件下,合同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与实际使用年限均不少于(略)年,该(略)年使用寿命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略).2质量缺陷认定 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略)年内,如合同设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确认属于设备本身质量缺陷(含潜在缺陷)导致的,视为卖方违约: (1)设备核心性能(强度、耐久性、抗老化、抗腐蚀等)未达到(略)年使用要求; (2)设备发生变形、开裂、破损、失效等情况,影响正常使用功能; (3)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引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工程质量事故。 (略).3违约处理与更换义务 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质量异议通知后,应在7日内派员到场核查;买方要求更换的,卖方须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略)日内,无偿提供与合同要求一致的合格设备,并完成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全部工作,确保更换后的设备符合(略)年使用寿命要求。更换过程中产生的拆除费、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现场保护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略).4 损失赔偿 卖方除履行(略).3条更换义务外,还应赔偿买方因设备质量缺陷产生的全部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具体包括: (1)返工及修复费用:(略) (2)检测及鉴定费用:(略) (3)财产损失:(略) (4)人身损害赔偿:(略) (5)第三方索赔费用:(略) (7)其他损失:(略) (略).5 赔付方式与期限 (1)买方应在损失发生后(略)日内,向卖方提供损失清单; (2)卖方应在收到损失清单及凭证后(略)日内进行核对,无异议的,应在核对确认后(略)日内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至买方指定银行账户; (3)卖方对损失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清单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依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略).6条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卖方逾期支付赔偿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3‰向买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略).6争议解决 (1)双方对质量缺陷是否存在、责任归属或损失金额有争议的,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共同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2)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选择:(略) (3)鉴定费用承担:(略) (略).7责任持续效力 本条款约定的(略)年质量责任独立于本合同约定的常规质保期,常规质保期届满、合同款项支付完毕、合同终止等情形,均不免除卖方的(略)年质量责任。若合同材料在(略)年内因同一质量缺陷经两次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略)年使用要求,买方有权解除该批次材料的采购合同,要求卖方退还该批次材料的全部货款,并赔偿本条约定的全部损失。 (略).(略) 补充约定:(略) | (略).1 质量保证与设计使用寿命 卖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供应的合同设备为全新、合格产品,无原材料、工艺、设计等方面的缺陷,完全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合同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少于规程规范的约定时间,自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该使用寿命系指在规范安装、正常使用、按产品说明书及行业规范定期维护、环境条件符合设计要求前提下的设计预期。使用寿命期内的正常老化、磨损及合理损耗不属于质量缺陷;但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安全危险的,卖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责任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含千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该等法定责任不因本款约定及合同期限届满而免除。 (略).2 质量缺陷认定 第8.1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设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买方有初步证据证明系设备本身原材料、工艺或设计缺陷(含潜在缺陷)所致,经双方共同认可或依第(略).6条第(2)项确定的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确认的,视为卖方违约: (1)设备交付时的性能指标未达到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或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的; (2)设备发生变形、开裂、破损、失效等情形,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且经鉴定排除安装不当、使用不当、维护不当、超负荷运行、环境条件超出设计要求及不可抗力等原因的; (3)经鉴定确认因设备设计、制造缺陷形成安全危险的。 (略).3 维修、更换义务与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为(略)个月,起算时点按第8.1条执行。质保期内,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质量异议通知后7日内派员到场核查;经核查或鉴定确属卖方质量责任的,买方要求更换的,卖方须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略)日内,无偿提供与合同要求一致的合格设备,并完成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全部工作;更换后的设备或部件,其质保期自更换验收合格之日起相应顺延。易损件、耗材的保修期限按生产厂家明示标准执行。质保期内,如设备被认定存在缺陷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卖方除履行维修、更换义务外,还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及时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义务。 (略).4 损失赔偿 卖方除履行前款维修、更换义务外,还应赔偿买方因设备质量缺陷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 (1)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局部或整体返工、加固、修复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等必要费用; (2)买方为确认质量缺陷所支付的、经卖方认可或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第三方检测费、鉴定费、评估费、样品送检费; (3)因设备质量缺陷导致买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坏、损毁的实际损失(以维修发票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凭证为准); (4)人身损害赔偿:(略) (5)第三方索赔费用:(略) (6)因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仓储费、管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卖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以该批次缺陷设备对应的合同金额为限;因卖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不受前述限额限制。 (略).5 赔付方式与期限 (1)买方应在损失发生后(略)日内,向卖方提供损失清单及相关凭证; (2)卖方应在收到损失清单及凭证后(略)日内进行核对,无异议的,应在核对确认后(略)日内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至买方指定银行账户; (3)卖方对损失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清单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依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第(略).6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卖方逾期支付赔偿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3‰向买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赔偿款总额的(略)%。 (略).6 争议解决 (1)双方对质量缺陷是否存在、责任归属或损失金额有争议的,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共同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2)检测机构的选择:(略) (3)鉴定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先行垫付;经鉴定确认属于卖方质量责任的,鉴定费用(含检测费、差旅费、人员服务费等)由卖方全额承担,卖方应在收到鉴定报告后(略)日内将垫付费用返还给买方;若鉴定结论不属于卖方质量责任,鉴定费用由买方承担。 (略).7 责任持续效力与合同解除 本条约定的质量责任独立于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金约束安排。合同设备在质保期内因同一质量缺陷经两次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买方有权解除该批次设备的采购合同,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解除通知后(略)日内退还该批次设备的全部货款,并按第(略).4条赔偿买方损失。质保期届满、合同款项支付完毕、合同终止等情形,均不免除卖方依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略).8 备品备件与技术服务 卖方承诺自设备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持续供应备品备件(价格不高于投标报价水平),并提供技术咨询、运维培训等支持服务;期满后有偿供应,价格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