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略)
招标编号:(略)
尊敬的各潜在投标人:
鉴于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减轻潜在投标人投标负担,同时经复核,对原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部分表述进行变更。为保障充分竞争与合规性,现对《[涿鹿大塘湾制衣有限公司国家法定节假日发放慰问品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略)
一、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 供货要求修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二、相关要求”下的“2、货品采购质量要求”第2.4条)
· 原描述:
“2.4、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为市场主流流通的常规高品质产品。严禁提供仅在网络渠道销售的‘电商专供版’、‘特供版’、‘减配版’或包装标识存在缩水的低端系列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在全国或本地大型实体商超的在售证明(如实体门店销售凭证、采购合同或带有实体店背景的实物照片等),无法提供有效实体流通证明的,视为不满足采购需求。”
· 修改为:
“2.4、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为市场主流流通的常规高品质产品。严禁提供仅在网络渠道销售的‘电商专供版’、‘特供版’、‘减配版’或包装标识存在缩水的低端系列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提供《产品质量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所投产品符合上述要求,且承诺在甲方履约验收阶段能够提供相关实体流通或产品质量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承诺函的,视为不满足采购需求。”
2. 资格要求修改(第二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2条)
· 原描述:
“3.1.2、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 修改为:
“3.1.2、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 报名及投标截止时间顺延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3.1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要求,鉴于本次修改涉及供货质量要求及证明材料标准的实质性调整,且对资格条件的分类表述进行了完善,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且本次修改通知发出时间距原定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日,现决定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获取(报名)截止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 原招标文件获取(报名)截止时间:(略)
· 顺延后的招标文件获取(报名)截止时间:(略)
· 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略)
· 顺延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略)
三、 其他注意事项
1. 请各潜在投标人务必仔细阅读本修改公告,并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调整和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未作修改的,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如原招标文件与本修改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修改公告为准。
3. 本修改公告已通过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视为有效送达至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四、 联系方式
如对本修改公告有任何疑问,请在收到本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联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联系地址:(略)
· 联系人及电话:(略)
张家口和奇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