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黄石市中医医院钟楼院区病房改造提升项目监理服务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表第6.1.1款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略)
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表增加以下内容:(略)
三、招标文件中所有“直接票决定标法”的表述均调整为:(略)
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的第6.4款评标结果公示:(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答复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
现调整为:(略)
6.4.2根据招标文件制定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办法,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略)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含3家);投标人的数量超过(略)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含5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量时,按实际数量推荐;符合招标文件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少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6.4.3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否决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评标委员会及个人评分记录、评审意见记录;
(7)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
(8)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9)其他内容。
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的第6.5款履约能力的审查:(略)
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的第6.5款“履约能力的审查的内容”不变,顺延至第6.6款。
七、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的第7款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4款规定的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7.3 履约保证金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开标时投标函中大写投标总报价应为签约合同价。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如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以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为签约合同价。
7.4.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4.5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略)日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合同文件归档。
现调整为:
7.定标
7.1定标原则:(略)
7.2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略)
7.2.1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考察。审查、考察小组应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规定的人数组成。审查、考察小组应如实记录审查、考察情况,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定标参考因素。书面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定标候选人的内容。审查、考察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定标活动。
参与审查与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 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 家参与审查与考察,邀请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审查与考察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招标人组织审查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 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2.2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组建 5 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2规定的人数组成。同步招标人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 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审查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监督小组名单可根据招标人管理要求同步保密。
7.2.3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 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2.4 具体定标要素如下:
定标要素
评分标准
技术方案
根据技术方案的内容进行比较,内容与本项目贴合度、适配度?????
投标价格
定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进行比较
项目团队人员
对拟派的项目总监、专监及主要人员的实力进行比较,从类似业绩,职称,工作年限进行综合考虑
企业业绩
根据企业业绩进行比较,业绩与本项目更贴合
企业奖项
根据定标候选人的获奖情况进行比较,从获奖的次数和奖项的级别进行综合考虑
7.2.5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 包括:(略)
□ 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定标委员会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价格区间内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 票决定标法。 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后记名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对得票相同的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排出顺序。
□ 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7.2.6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6规定的媒介上公告不少于3日。
7.2.7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7.2.8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略)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的第8款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略)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5.3款、第6.4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或《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合同授予
8.1 中标通知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2 定标资料
定标资料含并不限于审查报告(如有)、考察报告(如有)、定标记录、定标报告、定标监督报告等。审查、考察报告应包括各核查事项形成的各类资料。定标记录应包括参加定标的人员名单或者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人员名单、投票记录、投票理由、集体商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定标报告应包括参加定标会人员或者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过程记录、定标结果等内容。
8.3 履约保证金
8.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向招标人提交履约。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8.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4 签订合同
8.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文件版本为准)在电子交易系统“合同签订”模块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开标时投标函中大写投标总价应为签约合同价。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如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签约合同价。
8.4.4 合同的相关信息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发布。不适合在线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陆电子交易系统,扫描上传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九、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的第8款“纪律和监督”及第9款“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内容不变,顺延至第9款及第(略)款。
十、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定标办法全部调整为:(略)
E0 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坚持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综合考虑信用、报价、履约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E1 定标准备
E1.1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考察。
E1.2 审查、考察小组应由招标人的在职人员组成;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审查与考察,邀请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审查与考察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1.3 审查、考察小组应如实记录审查、考察情况(如有),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定标参考因素。审查、考察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的内容。
E2 定标组织
E2.1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E2.1.1 定标委员会组建人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E2.1.2 招标人应组建 5 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审查和考察情况(如有)、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以随机方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审查、考察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E2.1.2.3 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
E2.1.2.4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或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具体情形如下:(略)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 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其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
E2.1.2.5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E2.1.3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E3具体定标要素如下:
E4定标方法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略)
□ 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定标候选人排序。定标委员会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价格区间内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后记名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对得票 相同的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排出顺序。
□?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E5?定标报告
E5.1 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定标情况及附件、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E5.2 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监督小组名单;
3.定标要素;
4.定标办法;
5.审查、考察报告(如有);
6.定标工作情况、现场答辩情况(如有);
7.定标结果。
E6定标结果公示
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7定标记录
招标人必须做好定标会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留好痕迹,做到可追溯、可倒查。除按规定自行保存所有定标资料外,招标人还应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将审查、考察报告、定标记录、定标报告等资料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保存。审查、考察报告应包括各核查事项形成的各类资料。定标记录应包括参加定标的人员名单或者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人员名单、投票记录、投票理由等相关资料。定标报告应包括参加定标会人员或者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E8招标人内控机制
招标人是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到佳的招标效果。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 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责任人责任。
E8.1 决策约束机制。招标人应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 廉洁评估范围。
E8.2 回避机制。审查、考察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有效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审查、考察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定标活动。
E8.3 监督机制。招标人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定标方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和违法违规的情形。
E8.4 全过程留痕。招标人有关的定标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应对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有关录音、录像和书面材料等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
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完成后一定时间内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核查内容可包括:(略)
?
??招标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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