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略)
事实依据:(略)
该条款将评分业绩限定为已履约完毕,排除了正在履约过程中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保服务同类业绩。正在履约的安保服务项目,同样能够客观反映供应商同类项目服务经验、项目实施能力、人员管理水平与履约实力,完全可以证明供应商承接本医院安保项目的服务能力。当前国内多地政府采购同类安保服务类项目,均将正在履约的同类业绩纳入评审计分范围,本项目仅接受已履约完毕业绩,变相缩小合格业绩范围,对存在大量优质在履约同类项目数量不足的供应商构成限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限制潜在供应商情形。
请求:(略)
答复:(略)
1.本项目要求“已履约完毕”业绩,是为客观评价供应商终履约效果、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2.该条款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未针对特定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不存在不合理限制。
3.正在履约业绩尚未完成合同周期,终履约质量、服务效果无法确认,不能完整证明履约能力。
4.多地做法不构成法定强制要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