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技术要求中“1.2发生医疗纠纷后采购人时间通知中标供应商,按照“三调解一保险”原则进行,中标供应商需派人员到现场参与调解,经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因保险人不能到现场调解的,采购人与患者调解的赔偿金额中标供应商需视为有效,所需理赔材料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本条医疗纠纷发生时间包括医院收到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医院上级部门收到的投诉纠纷通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通知以及患方向医院主张赔偿的时间。医院通知中标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电话、微信、邮件及其他任何方式。”更正为“1.2发生医疗纠纷后采购人时间通知中标供应商,按照“三调解一保险”原则进行,中标供应商需派人员到现场参与调解,经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因保险人不能到现场调解的,采购人与患者调解的赔偿金额中标供应商需视为有效,该赔偿金额结果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供应商应无条件按照该结果确定的性质和金额,在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启动理赔程序,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所需理赔材料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本条医疗纠纷发生时间包括医院收到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医院上级部门收到的投诉纠纷通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通知以及患方向医院主张赔偿的时间。医院通知中标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电话、微信、邮件及其他任何方式”;
2.第三章技术要求中“3.5如该纠纷没有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或者责任认定不明,且无证据证明患者出险与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无关,原则上保险人按照不高于次要责任比例核定损失。”更正为“3.5如该纠纷没有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或者责任认定不明,且无证据证明患者出险与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无关,原则上保险人按照不低于次要责任比例核定损失”;
3.第三章技术要求中“4.1医疗责任合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略)
4.第三章技术要求中“6.2逾期未赔付每例支付被保险人违约金(略)万元。保险人不执行的,被保险人可申请仲裁或诉讼。”更正为“6.2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第6.1条约定的时限内支付保险金的,除应立即支付保险金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应付未付保险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每发生一次逾期赔付事件,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略)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