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略)
体系认证 | 1、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括:(略) 注:(略) | 0-8分 |
现更正为:
体系认证 | 1、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1个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8分。 注:(略) | 0-8分 |
2、原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3综合评分中:
拟配备软件和人员 | 1.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地籍信息管理类软件、测量数据统计与分析类软件、地理信息绘制类系统软件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3分。 注:(略) 2.拟派项目负责人: (1)具有测绘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3分; (2)具有注册测绘师证书的,得2分; 本项满分5分。 3.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 (1)具有测绘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3分; (2)具有注册测绘师证书的,得2分; 本项满分5分。 4.拟派质量负责人: (1)具有测绘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3分; (2)具有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的,得2分; 本项满分5分。 5.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外): (1)拟投入的其他技术人员持有计算机类或测绘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每具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4分。 注:(略) | 0-(略)分 |
现更正为:
拟配备软件和人员 | 1.拟派项目负责人: (1)具有测绘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3分; (2)具有注册测绘师证书的,得3分; 本项满分6分。 2.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 (1)具有测绘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3分; (2)具有注册测绘师证书的,得3分; 本项满分6分。 3.拟派质量负责人: (1)具有测绘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3分; (2)具有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的,得3分; 本项满分6分。 4.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外): (1)拟投入的其他技术人员持有计算机类或测绘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每具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4分。 注:(略) | 0-(略)分 |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询问1:招标文件第四章2.3综合评分具体评分细则-体系认证原条款:
1、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括:(略)
2、疑问原因:
该设置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均属于通用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是对企业整体管理能力的评价,并非针对地籍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数据处理等单项业务的专项资质,市场各家企业对于范围的描述各有不一,没有规定标准。招标文件对体系证书增设上述细分业务范围要求,人为抬高投标门槛,将具备有效体系认证、可满足项目履约能力的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限制市场充分竞争。
该认证范围限定不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相关规则,无法规依据。如:(略)
该范围限定与项目采购需求不具有实质性关联,属于过度评审条件。体系认证证明企业具备对应的管理能力,供应商持有合法有效的体系认证证书,即代表其体系运行有效,能够支撑本项目相关测绘、数据处理工作。项目业务履约能力可通过测绘资质、项目业绩、技术人员、技术方案等内容评审,无需在通用体系认证证书上捆绑细分业务范围进行重复限制。该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要,属于设置隐形门槛。
综上,招标文件对体系认证证书设置的认证范围限定条款无合法依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删除该认证范围要求,供应商只要持有真实有效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可获得对应分值。
3、建议
综上,招标文件对体系认证证书设置的认证范围限定条款无合法依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删除该认证范围要求,供应商只要持有真实有效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可获得对应分值。
建议将招标文件第四章-2.3综合评分-评分细则-体系认证原条款修改为:
1、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1个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8分。
回复:(略)
询问2:招标文件第四章-2.3综合评分-具体评分细则-拟配备软件原条款:
1.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地籍信息管理类软件、测量数据统计与分析类软件、地理信息绘制类系统软件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3分。
2、疑问原因:
本评分项限定地籍信息管理类、测量数据统计与分析类、地理信息绘制类等三类软件,且要求提供对应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购买权属材料方可得分,设置不合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为地籍图编制项目,完成项目成果的核心是供应商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凡地籍图编制相关类软件,只要能够满足本项目地籍图编制工作需求,均可用于项目实施,不应限定固定该三类软件,对于字眼存在倾向性设置,虽然加了类进行描述,但是评审专家在现场评定时多会与上述字眼进行相关给分,存在倾向性可能。
同时履约仅需项目实施期间具备软件合法使用权限,无需供应商必须持有软件著作权或软件所有权。该条款限定特定软件类别、硬性要求权属证明,缩小合格软件范围,抬高投标门槛,限制市场充分竞争。
3、建议
建议调整条款,将软件范围修改为地籍图编制相关软件,并放宽佐证材料要求。
建议将招标文件第四章-2.3综合评分-评分细则-拟配备软件原条款修改为:
1.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地籍图编制类系统软件的,得3分。
注:(略)
回复:(略)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做调整。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