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2.1 (1)、(3) 、(4)、(7) 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略)%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2.1 (2)条情形的,本项目所有工程内容不允许主体工程和关键工序分包,但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分包专业工程,若未经发包人同意发现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则施工合同无效,并扣罚违约部分合同价的(略)%违约金,并上报建管部门。 (3) 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2.1 (5) 条情形的,扣罚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扣罚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略)%。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通用条款(略).2.1 (6)条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或无法验收时,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高赔偿金额按专用条款8.7.2条的规定执行,发包人的损失按实际发生计。当承包人拒不支付时, 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略) 条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5)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2.1 (8)条情形的,或经工程师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 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6) 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略).2.1 (9) 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略) 条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7)承包人如出现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略)〕(略)号)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略)](略) 号)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并未能按照发包人(包括有关主管部门) 的整改通知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包括在结算时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 (8) 按实结算的暂估价专业工程设计完成后,超过限额设计的, 经招标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9)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时承诺不符的,扣罚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扣罚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略)%。 ((略)) 工程师和发包人在不定期检查中,发现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过程、农民工工资管理、施工材料采购质量、施工材料堆放、施工等没有按照相关规范执行的, 除责成承包人采取措施整改外,发包人有权扣罚(略)元人民币/次。 ((略))承包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每延迟1 天扣罚(略) 元人民币。 ((略))除遇不可抗力情况外,承包人无发包人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承包人单方连续停工超过7 个日历天的,每天罚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累计停工达(略) 日历天时,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该行为视作不良行为,记录在“桂建云”,并在相关平台公布;累计停工达(略) 天时,将视承包人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停工(略) 天后的任一时间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撤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清算工作事后另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