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质疑事项1:(略)
质疑事项2:(略)
关于质疑事项1、2的回复:
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略)
招标文件要求“标注‘▲’的参数为技术标打分项,投标人须提供采购需求中要求的证明材料以示响应”。这说明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是用于佐证“▲”参数真实达标的依据。
评分逻辑是“参数满足得分”,而证明材料是“证明参数满足的手段”。质疑人混淆了“评分对象”(参数)与“评审依据”(证明材料)的概念。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是为了确保评审专家能够客观判断参数真伪,防止虚假应标,这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规定,不存在“唯证书论”。
质疑事项3:(略)
关于质疑事项3的回复:
本项目设置的(略)项“▲”评分参数,均源自行业通用技术标准及教学大纲要求,并非指向特定品牌。评分规则明确“每满足一项得1.5分”,这意味着所有投标人均处于同一起跑线。只要投标产品性能达标,任何供应商均可通过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获得分数。这种设置鼓励供应商提升产品性能以获取高分,属于正当的竞争机制,不构成对特定供应商的倾向性或排斥性。
质疑事项4:(略)
关于质疑事项4的回复:
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进行了科学的分类管理,不存在逻辑矛盾。
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及无“▲”参数),仅需承诺满足,降低了投标文件的编制难度和门槛,保证了广泛的参与度。作为核心性能指标(“▲”参数),要求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是为了在众多投标人中筛选出真正高质量的产品。
这种“基础参数宽进(承诺),核心参数严选(证明+评分)”的机制,既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关于“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量化指标作为评分项”的规定,也体现了采购人对核心设备质量的严格把控,程序正当,逻辑合理。
质疑事项5:(略)
关于质疑事项5的回复:
本项目所要求的内容为采购人依据教学需要,面向院校教育场景的实训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交付包含设备安装、课程配套、教学落地、长期运维等完整教育配套服务,教育服务类第三方认证证书可客观反映投标人面向院校的综合服务标准化能力,与本项目交付服务质量直接相关,不属于无关评审因素。
教育服务类证书为自愿性认证,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推行的认证类目。该认证未设置强制性门槛,任何供应商都可以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获取,多家企业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此不存在差别待遇、排斥、限制多数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函提及“高级工程师”人员要求过高,该条要求的内容为采购人依据机电一体化技术设备特点(涵盖工业机器人、PLC技术、传感器技术、机械设计及制造、电气控制、工业网络等多种技术门类),为确保设备能达到预期的设计目标、使用功能、及教学目的,针对设备跨专业的技术特性,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质疑事项6:(略)
关于质疑事项6的回复:
招标文件中的固定数值(如材质厚度、尺寸等)是基于实训室场地限制、安全规范及教学演示精度确定的。所列参数(如“1.2mm厚钢板”、“(略)mm厚桌面”)均为行业内成熟、通用的配置标准。质疑人所称的“参数指纹”不成立,因为这些是保证设备强度和耐用性的基础工业标准,市面上有多家主流供应商的产品均可满足,不存在排斥竞争的情形。
质疑事项7:(略)
关于质疑事项7的回复:
本项目预算经过了严格的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并已获得财政部门的审批。质疑人仅对比了硬件外观,忽略了本项目预算中包含的具体配置、实训室文化装修、电路改造、维保、培训等费用。本项目预算是基于“优质优价”原则设定的,旨在采购一套完整的、能长期稳定运行的实训解决方案,而非单纯的硬件堆砌,预算编制科学合理。此外,采购预算并非可质疑的招标文件内容部分,根据质疑投诉办法的规定,质疑的前提是使供应商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采购预算的设置是采购程序的前置程序,并非招标文件设置内容,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产品市场报价。
质疑事项8:(略)
质疑事项9:(略)
向性,整套软件体系仅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可完整响应。该采购需求变相锁定单一厂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事项(略):(略)
关于质疑事项8、9、(略)的回复:
本项目采购的是“实训室整体解决方案”,软件(如MES系统、数字孪生软件)是实现设备智能化教学的核心,与硬件不可分割。招标文件中列出的软件功能(如AR仿真、虚拟车间)是当前工业4.0实训的通用教学需求。虽然具体软件名称可能不同,但功能描述是开放的,允许供应商提供功能等效的产品,并未限定软件名称,只需要供应商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即可。
针对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证明了产品的合法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功能截图及测评报告是直观展示软件功能、界面及稳定性的有效方式。在缺乏实体硬件检测手段的情况下,这些材料是评审专家判断软件是否满足“▲”标注功能要求的客观依据。这不仅合规,而且是防止供应商“有图无物”或“虚假宣传”的必要风控手段。
关于质疑事项(略)的回复:(略)
潜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产品特点、仿真案例库和实现方式编制响应文件,提供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的完整生产线流程及仿真案例。评审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功能要求和评审标准进行,不会仅因案例名称不同而排斥供应商。供应商均可提供自身产品材料响应,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关于质疑事项(略)、(略)、(略)、(略)的回复:(略)
关于质疑事项(略)、(略)、(略)的回复:(略)
本项目立项、采购需求编制均围绕机电一体化实训室完整教学系统开展,项目行业归属按照采购项目整体教学目标确定,不存在将项目变相归为工业信息化软件业的情形。
更好的核查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保障产品的质量。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虚假承诺、明知产品不满足参数依然作出响应,后续实物核验不达标,则属于投标阶段虚假应标,而非只要实物存在版本差异就一刀切认定虚假应标。
本次采购要求提供的所有软件截图均未限定厂商、品牌、界面样式、格式,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提供自身产品材料响应,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要求提供的第三方测评报告、评估证书,是为了在众多投标人中筛选出真正高质量的产品。主要在于验证软件产品的功能、性能安全性等问题,采购文件并未限定测评机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品的质量,并非指向特定厂家的产品,潜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产品特点进行响应。以此推定评审时将只认可特定机构证书,属于主观推测。采购文件未限制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竞争效力。
本项目虽以实训设备供货安装为核心,但设备仅为教学载体,配套的教材是是保障设备投入后正常开展专业教学的重要配套资料,相当于深度专业化的教学使用说明书,服务于学校实际教学任务。
另查贵司适用的法律有误,并未引用法条原文,是按照自己意思解释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核查情况,对各潜在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略)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网站查看。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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